(2015)观民一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872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诉称:我们婚姻已走完了37年漫长岁月,在父母旧的观念影响下,好女不嫁二男,害我忍受着打骂痛苦,2015年7月14日话不投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从桌上睡觉的我推向墙壁造成左脑肿大,遍身紫伤,昨天下午还在做纱窗那骂我不正常,师傅说你家是阿姨很正常,是你不正常。不管在什么场合出口粗野,我无法忍受这段婚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离婚;2、裁割我那一半房产。被告孙某某当庭辩称:被告同意离婚,我没有打她,家里的生活开销都是我的。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某和被告孙某某于1978年2月27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女现已成年。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等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应准予离婚。对原告原诉求第二项,因原告未提供房屋有关证据原件且庭后撤销该项诉讼请求,故本案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俊代理审判员 江 楠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小倩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