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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葛兴桥与吴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兴桥,吴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葛兴桥,男。委托代理人:朱玉忠,莒县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吴立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兴桥与被告吴立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兴桥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兴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兴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葛兴桥负担。审 判 长  崔荣涛审 判 员  程学珍人民陪审员  王同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