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葛兴桥与吴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兴桥,吴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葛兴桥,男。委托代理人:朱玉忠,莒县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吴立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兴桥与被告吴立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兴桥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兴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兴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葛兴桥负担。审 判 长 崔荣涛审 判 员 程学珍人民陪审员 王同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