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高丽丽与何新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丽,何新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初字第605号原告:高丽丽,女,汉族,1966年6月出生,住福海县。被告:何新法,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福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丽丽与被告何新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丽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高丽丽在起诉后应当预交而未交诉讼费用,并且在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闫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闫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