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国庆犯盗窃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914号罪犯张国庆,曾用名张清桂、张民,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06)滕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6年4月7日至2026年4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4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国庆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国庆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累犯,被三次判刑。2013年4月15日受禁闭处分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张国庆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