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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淑荣,迁西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终字第205号上诉人张淑荣,农民。被上诉人迁西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郭志强。上诉人张淑荣因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行不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淑荣上诉称,迁西县公安局以其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为由,违法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迁西县人民法院(2015)迁行不字第9号行政裁定,指令立案受理。本院认为,迁西县公安局2014年4月15日作出迁(城)行罚决字(2014)第018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明确载明被处罚人如不服该决定,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迁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亚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