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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法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唐书义、李冬银与唐建平、唐根娃建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唐书义申请执行人李冬银被执行人唐建平被执行人唐根娃本院依据(2013)眉民一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唐书义,李冬银与唐根娃,唐建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6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6937.2元,受理费70.8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6月5日被执行人唐建平自觉履行了案款6937.2元、受理费70.8元、执行费50元。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