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初字第3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肖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肖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3234号原告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宜宾县柏溪镇振兴路南段金沙尚品小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3162752-8。法定代表人孙应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智勇,宜宾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子皓,宜宾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肖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长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冉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