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商初字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荣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荣丰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866号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根。委托代理人:薛国民。被告:杭州荣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仁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荣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荣丰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荣丰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86元,减半收取19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合计35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颖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