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胡金忠与张晓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忠,张晓伟,曲文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胡金忠,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张晓伟,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曲文权,现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金忠与被执行人张晓伟、曲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张晓伟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胡金忠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执字第43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栾绍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佳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