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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胡金忠与张晓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忠,张晓伟,曲文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胡金忠,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张晓伟,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曲文权,现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金忠与被执行人张晓伟、曲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张晓伟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胡金忠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执字第43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栾绍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佳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