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潘伟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1048号???罪犯潘伟,男,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朝刑初字第14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8日交付执行。2015年8月5日,执行机关包头监狱提请减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潘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潘伟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潘伟因盗窃罪于2010年2月5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系累犯;因吸毒行为分别于2010年、2011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罪犯潘伟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记功二次,原判罚金6000元,本次缴纳35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且曾因涉毒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本次减刑应予从严。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罚金,本次减刑应予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伟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七天,刑期至2015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丰 悦审判员 宋文海审判员 韩 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