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宋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宋民一初字第180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姚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的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曲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