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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成飞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成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768号罪犯高成飞,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06)莱州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成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6年6月13日起至2026年6月12日止),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9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二○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0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高成飞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成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高成飞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高成飞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成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6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