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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卜红伟与被上诉人刘英丽、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卜红伟,刘英丽,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卜红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英丽。委托代理人罗红军,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卜红伟与被上诉人刘英丽、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卜红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9元,由上诉人卜红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