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3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齐海珊与齐良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海珊,齐良,董振芝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3188号原告齐海珊,女,1987年8月5日出生。被告齐良,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被告董振芝,女,1961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海珊与被告齐良、董振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海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齐海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海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齐海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佳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