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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9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田瑞森与姚宝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瑞森,姚宝库,田瑞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99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瑞森,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宝库,男,1962年8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仇越峰,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田瑞琪,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龙泉,总经理。上诉人田瑞森与被上诉人姚宝库、原审被告田瑞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04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田瑞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姚宝库负担46元(已交纳),由田瑞森负担142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田瑞森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路代理审判员 石 煜代理审判员 杜丽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耿梦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