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路某某,女,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被告:连某某,男,1988年9月25日生,汉族,工人,高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柏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连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慧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魏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