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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路某某,女,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被告:连某某,男,1988年9月25日生,汉族,工人,高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柏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连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慧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魏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