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覃民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廖长成与廖增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长成,廖增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覃民保字第51号申请人廖长成。被申请人廖增进。申请人廖长成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廖增进所有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港房权证贵港市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贵国用(xxx)第xxx号]一幢采取查封措施,以保证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申请人廖长成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廖长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廖增进所有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港房权证贵港市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贵国用(xxx)第xxx号]一幢;二、查封申请人廖长成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上述房产、车辆,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赠与他人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韦陆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