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明新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581号罪犯张明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作出(2002)峄刑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明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二月二十八作出(2003)枣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2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5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6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明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评为2012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明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评为2012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明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明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明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