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小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夏桂芬与刘志强、潘曙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小字第31号原告:夏桂芬。委托代理人:韩飞。被告:刘志强。被告:潘曙光。被告: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站前东路106号。法定代表人:李士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健、别志良,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中路38号。负责人:乔柯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桂芬与被告刘志强、潘曙光、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桂芬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志强、潘曙光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桂芬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桂芬撤回对被告刘志强、潘曙光的起诉。审判长朱金池审判员王新审判员郭倩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王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