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7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詹朝阳与韩林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7916号原告:詹朝阳,男,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韩林城,男,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詹朝阳与被告韩林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朝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朝阳负担。审判员石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黄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