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行申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谢应全与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应全,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行申字第0008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应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政府。再审申请人谢应全因土地行政征收补偿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恩施中行终字第000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谢应全申请再审称:2009年颁发的山林权证证明本案争议地1997年尚没有被征收,2011年被征收后没有给与补偿,且二审没有开庭审理本案,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由被申请人宣恩县人民政府支付土地补偿费20674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谢应全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李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