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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刑终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叶某、黄某等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某,黄某,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1236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1月2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某,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1月1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1月1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某、黄某、王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温鹿刑初字第9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叶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黄某、王某受林某雇佣驾驶大货车运输沙子,将沙子从浙江省青田东泰石料厂运至鹿城区藤桥镇沙头村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泰公司)。2014年10月初,被告人黄某、王某与被告人叶某进行了通谋,约定由黄某、王某将沙子偷出来卖给叶某。同年10月20日至12月30日间,由被告人黄某、王某利用在龙泰公司对整车沙子进行称重之机,采用多打称重单的方式,先后窃取14车的沙子(共计840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600元)。随后,被告人黄某、王某以人民币2000元/车·沙的价格,将上述14车的沙子全部销售给被告人叶某,被告人叶某以原先通谋时的约定予以收购。2015年1月16日中午12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王某在鹿城区龙泰混泥土有限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1月2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叶某在鹿城区藤桥镇江南上村瓯江旁一沙场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原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王某各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黄某、王某、叶某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3600元,返还给被害单位龙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叶某上诉称,原判认定其构成盗窃罪错误,其在碰到黄某、王某时曾提到自己时做沙子加工的,后黄某来电谎称自己有关系能买到比市场价格更低的沙子,直至其被公安抓后才知道之前所收购的沙子均系该二人盗窃取得,可见其与黄某、王某等人不存在合谋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参与盗窃的具体行为,综上,原判定性错误,要求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黄某、王某、叶某的供述及相关辩解,证人陈某、郑某、林某、邹某、徐某、刘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调取证据清单,称重单,辨认笔录、归案情况说明,人口和户籍信息等。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叶某提出其与黄某、王某等人不存在合谋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参与盗窃的具体行为的意见,经查,同案犯黄某、王某归案后均稳定供述二人于14年10月初在东泰装沙子时认识叶某,对方主动提出让其偷运沙子出来卖给他,并留下了手机号码,而后二人经过商量,通过多打称重单的方式窃取14车的沙子,并以事先与叶某说好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对方,上述事实能够得到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的印证。叶某虽然一直辩解自己不知道黄某、王某的沙子是偷来的,但其承认10月初才认识该二人,也知道对方只是运沙的货车司机。作为沙石加工的经营者,叶某明知黄某、王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事先承诺提供销赃渠道,事后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全部收购,足见双方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原判认定叶某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并无不当,故叶某的相关上诉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黄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上诉人叶某事前与他人通谋,事后掩饰、隐瞒盗窃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判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对其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叶某诉求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若荪审 判 员  周永富代理审判员  陈小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蒋 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