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树田与被告刘启强、刘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田,刘启强,刘立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803号原告:刘树田,男。被告:刘启强,男。被告:刘立宏,女。原告刘树田与被告刘启强、刘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孟凡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树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启强、刘立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3年7月1日被告刘启强到原告家买玉米,欠原告玉米款42000元,约定2014年元旦给付1万元,2015年5月1日给付1万元,余款于2015年7月1日一次性结清,并立有欠条,由被告刘立宏担保。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现要求被告刘启强立即给付欠款42000元,被告刘立宏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刘启强未答辩,未参加庭审。被告刘立宏未答辩,未参加庭审。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2013年7月1日由被告刘启强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刘启强欠原告玉米款42000元,被告刘立宏担保。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庭审质证,视为二被告放弃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予以采纳。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刘启强因养猪需要,于2013年3月在原告刘树田处购买玉米,未当时结算,给原告出具欠条,约定7月1日给付。因7月1日未能给付,被告刘启强又于7月1日重新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条约定被告刘启强于2014年元旦给付1万元,2015年5月1日给付1万元,2015年7月1日一次结算余款,被告刘立宏提供担保,未约定利息。现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4.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刘树田与被告刘启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刘启强应按欠条约定及时给付欠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刘立宏应依法承担担保责任,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启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刘树田欠款4.2万元;二、被告刘立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诉讼保全费44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凡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冷宁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