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廷伟与荆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廷伟,荆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孙廷伟,男,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荆鑫,女,成年,现住不详。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了原告孙廷伟诉被告荆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孙廷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荆鑫的确切送达地址,亦未交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孙廷伟负担。审判员 朱 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付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