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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孙廷伟与荆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廷伟,荆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孙廷伟,男,1978年11月17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荆鑫,女,成年,现住不详。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了原告孙廷伟诉被告荆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孙廷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荆鑫的确切送达地址,亦未交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孙廷伟负担。审判员 朱 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付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