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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惠州市麦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麦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麦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麦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麦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市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惠州市麦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惠州市麦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惠城区人民法院(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3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惠州市麦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因案件涉及上诉人与惠州市麦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双城名苑的众多购房小业主,涉及多起纠纷正在诉讼中,在惠州市辖区有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请求将此案移送惠州中院管辖及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惠城区,合同的履行地也在惠城区,因此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在惠州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丽蕴审 判 员  XX锋代理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旭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