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诉赣州宝立龙建材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赣州宝立龙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56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法定代表人谢建民,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温晓杰,系该行员工。被告赣州宝立龙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林,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诉被告赣州宝立龙建材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32元,减半收取2386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城南支行承担。审 判 长 涂 将人民陪审员 周黎生人民陪审员 邓雪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