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韩权德与四川旗山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杨春生、顾剑波、杨冬生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权德,四川旗山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杨春生,顾剑波,杨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韩权德,男,生于1967年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委托代理人肖超,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小波,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旗山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2-6号B3幢2层29号。组织机构代码:674332167。法定代表人杨春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春生,男,生于1972年3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被执行人顾剑波,男,生于1962年9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被执行人杨冬生,男,生于1975年1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杨村镇杨垭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执恢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3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冬生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剑门路西段50号栖霞苑房产1套,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冬生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剑门路西段50号栖霞苑房产1套。【建筑面积125.78㎡;土地使用权面积50.8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炜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马红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