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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光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官长星与光泽县白石林业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长星,光泽县白石林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882号原告官长星,男,195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光泽县。委托代理人刘伟,光泽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光泽县白石林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光泽县。法定代表人徐天福,该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官长星与被告光泽县白石林业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光泽县白石林业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长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官长星负担。审判员  高勇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