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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363号原告魏某某,女,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尹群才,唐河县文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承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