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363号原告魏某某,女,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尹群才,唐河县文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承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