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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株洲天山实业有限公司、茶陵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天山实业有限公司,茶陵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解放南路289号。法定代表人刘兆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株洲天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人民南路139号天山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方志奇,董事长。被执行人茶陵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茶陵县城关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叶珠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天山实业有限公司、茶陵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该判决判令:一、被告株洲天山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标保证金50万元,被告茶陵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株洲天山实业有限公司、茶陵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支付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98453.49元;三、驳回原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株洲市天山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60万元,茶陵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天山实业有限公司、茶陵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茶陵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另行支付25万元人民币至执行法院转付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款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50×××43,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江支行),结清(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株中法民四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两案件所有债务,双方债权债务就此了结。执行费由茶陵珠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另行承担。现双方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就(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株中法民四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两案的执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一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旿审判员 高辉雄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 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