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4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河南中州宾馆有限公司中州皇冠假日宾馆与贺景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州宾馆有限公司中州皇冠假日宾馆,贺景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4362号原告河南中州宾馆有限公司中州皇冠假日宾馆。负责人黑卫昱。委托代理人董富强,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景玲。原告河南中州宾馆有限公司中州皇冠假日宾馆诉被告贺景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河南中州宾馆有限公司中州皇冠假日宾馆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雪瑶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张和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陆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