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魏月成犯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月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1100号罪犯魏月成,男,194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魏月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9日交付执行。2015年8月5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十一个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监狱警官范凤旗、成金峰出庭提请减刑。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小黑河检察院)检察员杨陈东、王永刚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魏月成,警官证人贺小磊、罪犯证人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魏月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累计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对罪犯魏月成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月成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记功四次。另查明,该犯于2013年5月23日经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鉴定,病残诊断为:老弱。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罪犯慢性病、老残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月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月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李庆平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董宝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