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李作森与韩庭山、天津市辰能电力金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作森,韩庭山,天津市辰能电力金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李作森。委托代理人邵泽新,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庭山。被告天津市辰能电力金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铁东路天通路。法定代表人韩庭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作森与被告韩庭山、天津市辰能电力金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作森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作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5元,由原告李作森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许莹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