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诉前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张长道与袁迎梅交通事故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长道,袁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诉前保字第491号申请人张长道。被申请人袁迎梅。申请人张长道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长道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迎梅款项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霍焕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