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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管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周小芳与吕六清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芳,吕六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管初字第143号原告周小芳,女,汉族,1990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吕六清,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受理原告周小芳诉被告吕六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吕六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酒店委托管理合同》因酒店并不存在,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为由,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与黄龙金阳大酒店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酒店委托管理合同》,因原告未提供该合同相对方黄龙金阳大酒店主体资格的材料,本院不能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权,又因被告住所地为四川省仁寿县龙桥乡尖柏村9组,而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吕六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吕六清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潘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