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庄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庄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德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洪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