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行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蔡佩龙与被告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要求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佩龙,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行初字第116号原告蔡佩龙,男,1962年2月27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钱国荣,主任。原告蔡佩龙诉被告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要求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佩龙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佩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孙国荣审 判 员 夏文浩人民陪审员 徐 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朱莉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