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郓刑初字第263号公诉机关郓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公刑诉【2015】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旭、书记员孔秋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0日16时20分,被告人马某驾驶鲁R×××××小型轿车沿郓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郓苏路12KM+810m处时,与由西向东途经郓苏路的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刘某当场死亡。经郓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赵某、李某甲证言,被告人马某供述和辩解,郓城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马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16时20分,被告人马某驾驶鲁R×××××小型轿车沿郓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郓城县郓苏路12KM+810m处、玉皇庙镇刘口村南时,与由西向东途经此处的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被害人刘某(男、殁年70岁)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郓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鲁R×××××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李某乙近亲属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调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被告人马某分别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2.5万元、6万元,被害人近亲属表示对被告人马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郓城县交警大队就本案于2015年4月20日接警,于同年5月22日予以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马某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马某被抓获归案。(4)郓公交认字[2015]第2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马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证人证言(1)赵某证言,证明其小叔子马某驾驶其鲁R×××××小轿车发生事故后电话告知的事实。(2)李某甲证言,证明其丈夫马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马某对其驾驶鲁R×××××小型轿车在玉皇庙镇刘口村南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4、鉴定意见(郓)公(交尸)鉴(法)字[2015]063号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刘某系颅脑损伤死亡。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本案事故发生地及现场状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郓城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马某无犯罪前科,其所在社区矫正组织健全,具有监管能力,愿意对其监督改造。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对被告人马某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梅君审 判 员 王慧君人民陪审员 车汉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郭 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