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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黄德春与杭州越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春,杭州越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反诉被告):黄德春。委托代理人:张森伟。被告(反诉原告):杭州越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强。委托代理人:王钦。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黄德春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越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黄德春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杭州越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诉部分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越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黄德春反诉部分的起诉。本院认为,黄德春与杭州越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黄德春撤回本诉部分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杭州越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部分的起诉。本案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黄德春负担;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程小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