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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4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信真与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4500号原告:信真。被告: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君。委托代理人:严军令,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信真与被告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经审查,东阳市公安局已对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可能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故应将本案移送东阳市公安局侦查。若司法机关认定浙江海蓝建设有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原告可就本案再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信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信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王嘉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