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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9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永绪与王红军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绪,王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907-1号申请执行人周永绪。被执行人王红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高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王红军与魏昌芬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红军(或其配偶魏昌芬)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永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