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达三与洪计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达三,洪计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107号原告陈达三,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洪计志,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达三诉被告洪计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达三因欲与被告洪计志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达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0元,由原告陈达三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枝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林宇平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