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惠萍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萍,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陈惠萍。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吴小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惠萍与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惠萍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惠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惠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宇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陆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