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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福珍与宋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核发:拟稿人:肖峥主办单位:林西法庭拟稿时间:2015年月日案由:民 间 借 贷 纠 纷 民 事 裁 定 书 河 北 省 唐 山 市 古 冶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967号原告:杨福珍。被告:宋彩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福珍与被告宋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福珍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福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福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福珍负担。代理审判员肖峥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李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