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陆胜政与孔垂凌、许美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841号申请执行人陆胜政。被执行人孔垂凌。被执行人许美芳。原告陆胜政与被告孔垂凌、许美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胜政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孔垂凌、许美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陆胜政未实现债权289050元及违约金。现因被执行人孔垂凌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许美芳已执行到位15000元,提取被执行人许美芳每月退休金2800元直至全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84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郎纤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