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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民一终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再粉与被上诉人贵阳祥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再粉,贵阳祥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一终字第14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再粉,女,苗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龙丽蓉,贵阳市花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祥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中段65号。法定代表人赵小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世宇,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再粉与被上诉人贵阳祥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杨再粉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杨再粉。审 判 长  彭伦禹代理审判员  刘 劼代理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子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