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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唐教祥、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教祥,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732号原告:唐教祥。被告: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朱冬梅。被告: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向宁。本院在受理原告唐教祥诉被告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唐教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教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教祥撤回对被告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唐教祥负担。审 判 员  杨 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梁王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