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闵昌奇诉祝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549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昌奇,祝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549号原告:闵昌奇,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林宗国,系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刚,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负责人:夏滇,经理。原告闵昌奇诉被告祝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闵昌奇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昌奇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昌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闵昌奇负担。审判员 罗自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钟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