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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福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管某诉被告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福民初字第300号原告管某,男,汉族。被告达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诉被告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廉小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