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福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管某诉被告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福民初字第300号原告管某,男,汉族。被告达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诉被告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何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廉小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