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恢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逄金宝与李金波、李金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金宝,李金波,李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160-1号申请执行人逄金宝。被执行人李金波。被执行人李金凤。申请执行人逄金宝与被执行人李金波、李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100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诸昌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执行员 马春雷 搜索“”